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不合格预制混凝土构件处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6  浏览:203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各预制混凝土构件企业,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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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市装配式建筑政策持续推进、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为确保合肥市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以下简称“预制构件”)出厂质量,规范不合格预制构件管理,提高不合格构件处置效率,强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就加强我市不合格预制构件处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不合格预制构件是指在生产、运输、安装过程产生的存在影响构件安装、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不符合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成品构件。

二、不合格预制构件划分标准、处置措施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1)等规定,不合格预制构件应分类处置,处置主体为不合格预制构件产生方,处置后的预制构件应符合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

三、用于生产预制构件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等质量管理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及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制度实施。经检测或检验认定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预制构件应判为不合格构件。

四、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合格预制构件管理制度,制定处置方案,明确控制程序及处理流程,设立不合格预制构件处置区,制定不合格预制构件处置台账,按程序记录处理过程,并定期汇总分析,改进生产工艺及控制措施。

五、不合格预制构件处置主体对存在一般外观质量缺陷的预制构件,经修整并达到合格要求的,可不记入不合格预制构件处置台账,但应有处理流程记录。

六、对影响装饰装修施工的不合格预制构件,处置主体应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对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预制构件以及外形尺寸不满足要求的预制构件,应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处理;对无法满足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预制构件应作报废处理,并留存相关文字和图像记录。

七、在预制构件生产过程中,水电管线、预埋件等预埋位置不符合要求时,经生产企业维修后,符合标准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予以验收。

八、在安装或后期施工过程中产生破坏而导致的不合格预制构件,应根据维修难易程度采取原地修补、现场隔离维修、返厂修整、就地报废等方式处置,生产企业应根据采购合同等相关约定配合处置。

九、不合格预制构件处理后,均应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和使用。

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循“不合格预制构件不出厂”原则进行预制构件出厂质量验收,参照《工厂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管理标准》(JG/T 565)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填写《预制混凝土构件出厂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及《预制构件出厂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质量人员负责质量验收。

十一、建筑项目各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循“不合格预制构件不进场”原则,预制构件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按规定进行进场质量验收。对不合格的预制构件,应拒绝进场;对存在一般缺陷或易维修的预制构件,可根据采购合同等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十二、驻厂监造实施主体应强化项目驻厂监造人员管理,按照《合肥市装配式建筑驻厂监造实施指南(试行)》要求,履行驻厂监造职责,加强对不合格预制构件处置后的检查,按规定对同批次出厂预制构件进行抽检并签字确认。

十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预制构件出厂、进场验收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各种未按规定履行质量责任,放任将不合格预制构件出厂、进场、使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严肃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全市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本通知与现行标准规范不一致的,应以现行标准规范为准。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7日